球盟会官网入口建立我国体育仲裁背景下完善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制度的探讨

  新闻资讯     |      2024-05-26 12:07

  球盟会官网入口建立我国体育仲裁背景下完善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制度的探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体的迅速推进,以及体育改革发展中解纷维权需求的不断增长,对尽快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呼声愈益强烈。已进入审议程序的《体育法(修订草案)》设置了体育仲裁专章,使我们看到《体育法》虽有规定却长期未能落地的体育仲裁制度有望尽快建立的曙光。体育仲裁作为彰显体育行业自治的一种解纷方式,与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紧密关联。按照用尽内部救济的国际体育惯例,做好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与之贯通,是保证体育仲裁顺畅运行的重要支撑。因而,有必要进行将体育仲裁纳入体育纠纷解决体系的系统化观察,对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内部纠纷救济是否能够与体育仲裁有效衔接进行现实性考量。

  《体育法》借鉴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前瞻地作出规定,引发了对体育解纷制度的广泛探讨,国内逐渐形成采用内外结合多元化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诸多共识,基于体育纠纷从形式内容到性质关系的多样性,看到其解纷救济机制需求的多元化。诉讼作为解决争端和权利保护的底线,体育纠纷同样离不开司法救济。但显著的体育行业特点,又形成体育组织和体育纠纷解决的自治性需求,并在体育纠纷仅组织内部解决带来可能影响公正的疑惑、有些体育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难以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情况逐步增多时,采用第三方的专业化体育仲裁方式便应用而生,并从国内走向国际而又在各国推广,在与其他解纷方式的互动配合中不断发展。

  多年来,解决体育纠纷在体育组织内部与外部各种方式相结合的探讨和运用中,不断厘清着在内部多类主体和外部多种方式之间的重点分工与关系协调,以及在内部与外部之间的紧密关联和有序衔接。现实中,体育行业协会是内部体育解纷的主要主体,体育仲裁成为外部解纷方式的首选,用尽内部救济,将内部解纷作为体育仲裁的前置基础,成为国际体育界达成共识的重要原则。从国际到各国,已建立起体育行业协会为主体的、以组织、规则和解纷的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体育自治体系。体育组织内部裁决和外部体育仲裁既是平行又是递进关系,体育仲裁要以内部救济为基础,并来源于体育行业协会合意、授权的支撑。《奥林匹克宪章》、CAS《体育仲裁规则》和很多国际体联文件,都有着尊重内部解纷优先、用尽内部救济的规定。因此,需要健全完善并运行好体育行业协会内部的体育解纷制度。

  为了解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制度状况,在2021年8月中旬前通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官网进行“纸面”上的梳理,根据该网“协会列表”专栏所列奥运项目并进行遗漏补充,可见到32个全国单项体协的相关信息。以此为总体,通过各协会官网信息可见,现有10个全国单项体协建立专门体育解纷机构,名称有“仲裁委员会”“纪律仲裁委员会”“监督仲裁委员会”“法律仲裁委员会”等多种。其中,只见中国足协、中国篮协有机构工作规则文件,其他至少没有公开如何解纷的规范。同时,体育纠纷很多因对协会纪律处罚不服产生,与解纷关联紧密的纪律与处罚规范,也只见到11个全国单项体协有相关文件。

  关于协会章程是否载有体育解纷内容,在看到的30个全国单项体协章程中,其中12个有不同程度和角度的解纷规定。除2个章程仅1个条款,其他均为2至多个条款。其内容主要体现为列入协会业务范围、列入入会条件和会员义务、明确设立组织机构、规定机构性质任务原则和人员、提出运用多种救济机制等。

  在可见的章程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32个体协中的21个至少有1件文件包括体育解纷,总数共50件。这些解纷内容主要体现在竞赛管理、违纪处罚申诉、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会员管理和注册转会、经纪活动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上可概要看到全国单项体协在建立体育解纷制度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就,且从发展变化来看,涉有体育解纷内容的规范文件,很多是近年来最新制定和修订。这正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推动和显现。在全面深化体育改革和全面依法治体的推进中,全国单项体协实体化改革也迈出较大步伐,改革赛事审批、加强赛事监管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选拔等工作不断规范,体育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建设也取得新的进展。我国体育解纷的行业规范已经有了一定积累,为体育领域解纷维权和发展完善奠定了初步基础。

  然而,仅从前文的文本梳理,已可看到全国单项体协内部规范建设并不乐观,体育解纷制度更显薄弱。这些规范的执行和效果,或许还要再打折扣,表明这项工作还未得到普遍重视,尚不能适应依法治体和解纷维权的需要。一方面,现有全国单项体协建立体育解纷制度的总体规模和数量严重不足。已建立解纷机构的不足总体三分之一,且大部分看不到工作规则;一些协会争议规定仍然是模糊的协会受理和裁决;只占三分之一协会有纪律处罚类文件,给依规处罚和解纷带来困扰;协会章程中有体育解纷内容的只占五分之二,且有的条款极为简单;三分之一协会没有1件涉及解纷内容的其他文件,近三分之一协会只看到1件。另一方面,全国单项体协体育解纷的机构和文件内容也存在不足。有些名称为体育仲裁的机构兼违纪处罚和争议处理,不利于独立公正裁判;各类文件解纷条款的价值把握和内容阐述也存在需修正的一些不妥,如监督与救济机制的不足、协会裁决终局而排除外部救济和司法介入;只有申诉权规定而无权利行使内容;对协会裁决不服救济引向行政机关等。因此,加快建设完善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制度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体的战略定位,坚持全面建构体育解纷体系的系统思维,立足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背景,对加强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制度建设进行综合谋划和实际推动。要发挥体育主管部门主导作用,根据《“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强对体育行业协会制度建设的统一推动球盟会官网入口、指导服务和落实督促。各体育行业协会要将制度建设包括完善体育解纷制度作为重要使命,切实采取积极行动。要抓住《体育法》修订审议的难得契机,根据新《体育法》颁行后体育仲裁制度立即建立的紧迫需求,在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筹划中进行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及其衔接的一体化设计,推进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制度建设。

  全国体总和中国奥委会是全国性综合体育行业协会,承担着发展体育事业和相关工作职责,不可能与体育解纷毫无关联,然而他们的章程中却没有这方面内容。根据章程,他们具有举办大型赛事与活动、组团国际参赛等事项的决定权和某些违规处罚权,与国际体育组织和全国单项体协有着紧密联系,体育纠纷处理应纳入视野。建议全国体总和中国奥委会可参照《奥林匹克宪章》争议解决方面的范例,在章程中增加其自身事务争议和所辖组织与活动争议的解决规范,确立体育仲裁的明确地位,促进体育行业协会解纷和体育仲裁制度发展。

  全国单项体协要承担起项目纠纷有效处理的职责,且要执行国际单项体联关于体育纠纷国内体协处理后才能向外向上提交的规定,特别是当前要为实施新《体育法》和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积极准备,必须在解纷制度上迎头赶上。一方面,要普遍建立体育纠纷裁决机构,并改变同一机构兼行纪律处罚和纠纷裁决的状况,还须避免与体育仲裁混淆而考虑内部解纷机构名称的调整。另一方面,要普遍制定和健全体协内部解纷规范,修改协会章程的相关内容,制定完善体育解纷专门文件和纪律处罚等相关规范,对有违法治原则的内容进行修改。特别要抓紧做好与外部体育仲裁连接的制度准备,以适时地对从章程到有关文件进行调整,保证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后的顺畅贯通。

  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和信息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大,对体育行业协会制度规范的信息公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研究中也发现这方面存在的较多的不足。全国单项体协已有规范文件数量应远不止前文所述,估计还有一些未在网站披露,对协会制度建设形象和相关信息把握造成不利影响。结合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和体育解纷制度完善,希望这方面工作也能有所推动,使协会官网信息发布工作,在各项规章制度普及宣传和学习运用以及对解纷维权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促进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于善旭,天津体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副校长,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现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球盟会官网入口,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分会会长球盟会官网入口,天津市立法咨询专家和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等,长期从事体育法学和全民健身制度的教学与研究。

  于善旭.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背景下完善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纷制度的探讨[J].体育学刊, 2022, 29(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