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盟会官网入口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的通知

  新闻资讯     |      2024-09-09 12:12

  球盟会官网入口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的通知《黑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办赛指南》《黑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参赛指引》已经省体育局2023年第2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办赛行为、提升办赛效益、优化办赛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我省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和组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体育赛事活动秩序,制定本办赛指南。

  第二条 本办赛指南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黑龙江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包括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省内地方性、商业类等体育赛事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举办的面向本单位(系统)人员或固定人群参加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在本办赛指南规范范围之内。

  1.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与我省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

  2.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3.我省由地方主办或与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3.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单位及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体育赛事活动。

  2.黑龙江省体育局及直属单位、省直有关厅局、省级社会团体单独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活动。

  3.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市(地)政府(行署)、体育行政部门,地方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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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简约、廉洁的原则,倡导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恪守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

  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引导与规范。各级体育运动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承办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省体育局可作为协办单位。

  第十条 除第七条至第九条所列体育赛事活动外,省体育局原则上不作为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省体育局作为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的,应向省体育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竞赛规程、工作方案、应急预案、熔断机制等。省体育局收到申请文件后,经研究后向申请单位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同意作为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的复函,不作为省体育局对活动进行经费资助的依据。

  (一)举办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市(地)政府(行署)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申办,由省级体育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后,报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后举办。

  (二)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地共同主办但由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列入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三)省内各市(地)或县(市、区)自行主办,或与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当地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省体育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向省体育局备案。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作进行,经省体育局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六)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和《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七)任何组织在黑龙江省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省体育局相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相关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外,各级体育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境外参加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

  第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具有组织各项体育赛事活动的能力、资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条件:

  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主办责任;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执行体育行业规范,确保赛事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应获得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场地及配套设施的赛时使用权;如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公益赛事,应当经民政部门核准。

  各级体育部门对属地内的体育赛事活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属地内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疫情防控、医疗急救、消防应急等赛事组织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属地疾控、卫生、应急、公安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体育赛事活动场地空间提供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第二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主动联系本地相关项目体育运动管理中心(部门)、体育协会,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与服务,主动接受监管。

  第二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中、省直机关单位及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保障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所用的场(地)馆、器(械)材、车辆、功能用房、训练场馆与比赛场馆距离等,应当满足比赛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应当设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履行体育赛事活动主体责任。组委会一般由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组委会办事机构一般由综合、竞赛、场地器材、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后勤接待、医疗卫生、市场开发、反兴奋剂等部门构成。

  第二十八条 组委会负责审核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各类人员资格(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医务人员)。人员资格须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并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提升体育赛事活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时,应及时终止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依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按照《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规定》(黑体竞函〔2022〕19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体育赛事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及其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三条 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重要文件,至少应包括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比赛时间与地点、主办与承办单位、参赛单位、比赛项目、参加办法、录取原则、奖励办法等内容。竞赛规程一般应于赛前1个月公布。

  第三十四条 竞赛表单是记录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员的竞赛成绩依据,由检录表单、裁判员记(评)分表等组成。竞赛表单应印发给需要使用的记录的各个岗位,并保证够用。体育赛事活动结束后,由裁判长签名的竞赛表单原件应交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项目体育运动管理中心(部门)留存。竞赛表单严禁涂改。

  第三十五条 秩序册至少应包括竞赛规程、补充通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组委会名单、工作机构及成员名单、竞赛监督委员会名单、仲裁委员会名单、裁判员名单、竞赛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成绩册应包括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运动员)名单,团体成绩名单、单项成绩名单、最佳运动员名单、优秀裁判员名单、优秀教练员名单等以及按竞赛日程排列的有裁判长签字的成绩公告等。

  第三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和熔断机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和涉及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合法、安全、规范办赛。

  第三十八条 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员和裁判员驻地应当分两处安排。驻地到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场地步行超过10分钟的,应安排车辆接送。

  第三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竞赛需要,提供参赛运动员从指定驻地到比赛(训练)场馆之间的往返交通服务,制定班车时刻表。

  第四十条 根据比赛规模,体育赛事活动应至少配有医务监督1名,配有救护车1—2辆,急救医生1—2名,1—2名。在医务监督及医疗急救人员不齐的情况下,须暂停比赛。

  第四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制定宣传计划,建立比赛宣传团队,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互联网、多媒体和自媒体等多种渠道,使用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多种形式,对比赛项目进行多角度宣传,提升宣传效果。

  第四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与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四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需要,制定开幕式、闭幕式、颁奖仪式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反兴奋剂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做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公布本级全年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于每年7月进行一次调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参加人员安全、有序球盟会官方网站、文明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球盟会官方网站,确保体育赛事活动顺利进行,促进我省体育赛事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参赛指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黑龙江省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等举办的面向本单位(系统)人员或固定人群参加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在本指引规范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指引是参加体育赛事活动需要了解和遵守的事项,旨在帮助参赛人员熟悉赛事概况和参赛流程,使参赛者依规有序参赛,安全顺利完赛。

  (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营造积极向上、文明和谐的赛场氛围和媒体宣传氛围。

  (三)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公私财物,不得损坏体育场馆设施,不得影响妨碍公共安全,不得有违公序良俗的言行。

  (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第五条 学习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了解比赛信息,指导参赛的重要文件。竞赛规程一般在赛前通过赛事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信息平台公布,参赛单位及人员根据规程合理安排训练,做好参赛准备。

  第六条 参赛者应充分了解各项目存在的运动风险,并且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参加相关体育赛事活动,并具备完成该体育赛事活动的能力。如果没有充分知悉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建议报名参赛。

  第七条 按规程要求报名。参赛者需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要求(参赛年龄、比赛成绩、身体状况等),在规定时间内按规程要求进行报名、报项。

  第八条 学习体育赛事活动补充通知或补充函。补充通知或补充函是组委会关于未尽事宜的补充性文件,登录赛事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信息平台查看赛事补充通知,确定报到时间、赛事信息、住宿地点信息、交通指引及赛事相关要求等。

  第九条 参赛人员应根据赛事补充通知要求,确定抵离方式和时间安排,提前购票、预定住宿地点。如赛会提供接机(站)服务,参赛人员应提前向赛会告知抵离时间、航班车次、人数、联系方式等信息。如赛会提供食宿服务,应提前向赛会告知入住时间、人数、特殊房间需求、人员个人信息等。

  第十条 参赛人员应根据竞赛日程安排,做好参赛准备,制定参赛训练计划,做好赛前训练,调整参赛状态,尽量避免出现伤病,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 参赛人员应提前准备并整理好参赛所需文件材料、比赛服装、比赛器械、日常用品、医护用品和个人证件等,汇总成明细单,并在出发前进行核对。比赛服装和器械须符合竞赛规程和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参赛人员应及时办理个人人身保险证明、体检证明、免责声明书及组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报到时,领取秩序册、参赛证件、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指南等文件。认真阅读秩序册和指南内容,核对相关信息,如有问题及时提出并复核。

  第十五条 参加赛前会议,确认参赛资格、比赛日程、倒计时流程、参赛队信息、赛后颁奖、兴奋剂检查等各项活动的具体信息及赛事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参赛人员须严格遵守赛会安排,按照日程和相关要求,按规定通行、乘车、用餐,准时参加赛前训练、检录、比赛、颁奖、新闻发布会、兴奋剂检查等活动,确保参赛过程平稳有序。

  第十七条 比赛中,按比赛要着装,检查比赛器械,做好准备活动和参赛准备,落实个人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参赛人员须遵守比赛规则、规程、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等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赛风赛纪,不出现扰乱赛场、肢体冲突、拒绝领奖等行为。

  第十九条 及时关注成绩公告,安排好赛间训练。如对比赛成绩或结果有异议,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得扰乱正常比赛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规定,注意食品、营养品、药品安全,避免误服误用情况发生。了解赛事兴奋剂检查流程、治疗用药豁免申请、反兴奋剂教育等反兴奋剂工作政策。掌握兴奋剂检查站位置、兴奋剂检查环节、往返兴奋剂检查站的交通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参赛人员如出现违反参赛要求的行为,将依规依纪给予处罚。对于性质恶劣的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